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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新闻
连云港大件运输关注物流行业
发布日期:2012-02-23

 快递变慢递,连云港搬家公司。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是否应该由快递公司承担?相信很多人都遭遇过快递变慢递的困扰。去年10月,市民熊先生因工作需要委托直通物流公司发货到宜昌某客户处,公司承诺当天晚上发货,可快递却拖延了发货时间,客户在指定的时间内未收到货物,因此而蒙受了不小的经济损失,客户要熊先生赔偿。
  李先生找到“宇鑫物流”,发现其已关门,货物也跟着不见了,李先生找到总部,总部以未托保为由,只愿按托运费的10倍赔偿,也就是50元,在李先生的一再要求下,总部最多也只愿意赔偿1千元。
  刘女士在深圳的朋友为她快递了价值1千多元的化妆品,物流费为10元,可刘女士等了多天却未收到,去快递公司询问才被告知化妆品由于破损污染了其他包裹而被销毁了,而此事收货方和发货方均没有收到任何消息。刘女士找快递公司说理要求赔偿,快递公司未能拿出任何证据并表示,化妆品破损已造成快递公司的不便,不会赔偿。在刘女士正准备找律师打官司的时候,快递公司赔偿了李女士800元。
  昨日,记者走访了汉口沿河大道几家物流公司。在其托运单上,均可以看到“未保价运输,出现货损,货失时最多按货物运费的10倍赔偿”条款,的一家将这个标准定为20倍。对此,硚口工商执法人员认为,该条款是物流行业中典型的霸王条款。
  目前,物流行业丢货现象较为普遍,此类投诉也最多,其中除了货物看守不到位被偷,也不排除员工私自掉包。一个小的包裹,有可能货物价值上万元,而通常的托运费仅为10元左右,按此标准赔付,对托运人无疑是不公平的。因此,该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同时,建议托运人多花费几元钱进行保价托运。
  记者在一些托运单上发现,属于这类条款的有:“请于收件之日起30日内查询和索赔,逾期则视为放弃索赔权利”、“委托人如5日内未收到货物,请立即要求本部换票,过期此据作废”、“本托运单30天内有效,有效期内货物未提,货物作无货主处理”。
  硚口工商部门认为,该条款规定“本公司不对运输延误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者损害承担任何责任”是典型的不公正格式合同条款。快递公司的经营特色即在一个“快”字,迅速、安全地将快件送达收件人,不仅是快递合同的最基本内容,也是快递公司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如果快递公司不能按时送达,就构成了实际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这些免责范围都是未经平等协商,由托运公司任意事先设定的免责事由。这些条款在订立合同时不提示寄件人相关限制内容,或者用极小的字体蒙混过关。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不能免除合同提供方的主要责任;同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须向相对方提示和说明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即使由于“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也是依规定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市民田女士也遭遇了这样的事情,由于快递公司延迟送货时间导致货物变质直接损失了700元,在汉阳工商的调解下,快递方也只赔偿了300元草草了事。
  消费者周女士一早就打来电话,反映自己在武汉飞翔托运部托运时丢失了部分货物,而托运部以存根烧毁为由拖延赔付。记者从硚口区汉正街第三工商所和硚口区个私协会汉正街物流行业分会了解到,目前快递行业霸王条款较多,连云港物流。消费者权益常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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